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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期满,应当按要求恢复绿地。对城市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珍贵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挂牌建档、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伤和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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