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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摸底调查 (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
一、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履行告知义务,政府一般会在征收初期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让被征收人了解房屋征收区域、征收时间、征收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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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决定前有三个前置程序: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讨论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3)补偿费用全额到位,专用账户专用,专款专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全额补偿是必要的程序,只有当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时,才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的讨论和决定。 当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目的是提高房屋征收决定的准确性,通过高层次的政府内部决策保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真正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费全额到位,专用账户和专款专用,可以保证房屋征收实施按时顺利进行,保证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被挪用、占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进行摸底调查 (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 2、选定评估机构 (一)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二)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3、报请政府批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组织专家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4、征求公众意见 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收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5、公布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二)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6、公布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媒体新闻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8、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12个环节如下: 1、对征收范围的确定。 2、进行规划审查和计划的编订。 3、建设项目的立项。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5、论证征收补偿方案。 6、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7、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8、听证。 9、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0、讨论决定。 11、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12、公告与进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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