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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有哪些征收程序有哪些

2021-11-1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决定前有三个前置程序: (1)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讨论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3)补偿费用全额到位,专用账户专用,专款专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全额补偿是必要的程序,只有当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时,才需要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的讨论和决定。 当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目的是提高房屋征收决定的准确性,通过高层次的政府内部决策保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真正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费全额到位,专用账户和专款专用,可以保证房屋征收实施按时顺利进行,保证房屋征收补偿费不被挪用、占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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