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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九级伤残,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单位需要安排人员进行护理或者支付护理费用,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依据《工伤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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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来确定的。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则参照错误劳动费用的规定计算的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理人员,则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有明确的意见,可以参考确定护理人员的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立能力为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工伤赔偿护理费怎么算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前提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是哪个级别,是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后)。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负责。 2,如果员工要求的陪护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那个文件老了,已经被新文件换了。老文件时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通字[2008]48号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体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护理费的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1937年7月7目到1945年9月2目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三、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11月12日新文件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一。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2013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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