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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户籍变更的证明(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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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船舶所有者、抵押权人、光船租赁人具备条件:1、属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注册管辖2、船舶注册项目变更3、利害相关人员同意变更4、船舶共享者同意变更(共享船舶)。提交资料:一、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变更项目的证明书及其复印件(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4)变更项目相关的船舶登记证明书(需要在其他证明书上签字的,应提交相关证明书的原件)(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公告的,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书和公告(6)委托证明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其他人的7份证明书的情况下,如果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应提交2人的担保证明书的情况下况下的情况下(8人以上的情况下,应提交的担保证明书的情况下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或者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提交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注销原抵押权后再处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再申请受理日期。二、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者地址变更需要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所有者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以下资料(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2)船舶航线或所有者地址变更的证明书(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4)已经办理船舶国籍的,应当提交船舶国籍证明书(5)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登记机关的证明书(6)已经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的证明书(7)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复印件(8)注册申请材料必须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检查原件后需要返还的申请资料,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字,按下非自然人的印鉴,明确记载与原件一致的日期。
1、登记所需材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地变更的证明或公安部门核发的变更的证明(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共有情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限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2、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国籍证书及相关船舶灭失(包括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证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相关登记证,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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