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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损害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学校的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应当保障校舍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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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挽救工作。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恐吓、歧视、体罚、变相体罚、性侵或者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二)张榜公布未成年人考试成绩名次;(三)向未成年人索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和财物;(四)接受未成年人家长馈赠的财物、礼品或者宴请;(五)强迫、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或者向未成年人推销读物和其他物品;(六)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学习家庭知识,接受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思想、良好行为和科学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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