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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调整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通知 来源:日期:10-04-25 内蒙古:关于调整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通知 各旗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水平不降低,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内党发[2009]3号)精神,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和《呼和浩特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10号令)及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遗属。 2009年新计发伤残待遇的职工,本次不作调整。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 (一)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 一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14元; 二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205元; 三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93元; 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181元;
最新的内蒙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条件是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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