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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原则:(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文物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事...
文物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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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物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四)经营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文物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收入管理的要求:(一)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二)文物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三)文物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四)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五)文物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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