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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客体:不...
主体: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客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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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一.给付发生的不当得利: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当事人一方虽然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但是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的,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给付以外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委托合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委托人将法律事务授权受托人完成,结果由委托人承担责任。按照委托合同种类可分为显名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完成民事法律行为);隐名委托(以本人的名义完成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诺诚。非要式、双务、有偿或无偿合同,由民法典调整;不当得利为民事违法行为,是指取得他人利益、他人受到损害、取得利益和受到损耗之间尊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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