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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为: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1、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等几种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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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第63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90号)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如果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则不必举行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首先应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违法事实的认定上有重大分歧。 (二)涉案数额较少的处罚可以不用听证。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规定的听证范围内的案件,只有属于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才可以举行听证,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必须是由当事人按照程序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前两个条件具备后,当事人本人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1、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单位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单位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2、听证组织单位可以指定本单位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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