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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后,会撤销该案件,不存在案件是否还在检察院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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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具有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实施批捕的权利,这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首先,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是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遵守相关规定,而非干扰或中断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其次,即使被取保候审人员成功获得取保候审资格,人民检察院仍具有按照法定程序批准逮捕的权力,并且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判决;最后,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逮捕行动,应直接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院批捕后及侦查终结后,检察院都退回办案单位补充证据说明:公安局取得的证据还不足,需要进行补充相关证据。
一般是同级检察院、法院处理,不批捕,应当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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