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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排除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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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的,由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并不都是专属管辖。 只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参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而其他一般租赁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如有协议管辖,以协议确定的法院管辖,如没有协议管辖,则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地。
房屋租赁合同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也是发生纠纷比较多的一种合同,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属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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