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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租赁合同是因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涉及到出租人的义务时的纠纷时,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就排除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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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房地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还是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区管辖是争论的焦点。住房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地产有关,但诉讼法律关系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房地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于专属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区管辖,应用于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即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可就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
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需要根据不同的租赁物确定管辖法院。租赁合同的租赁物为一般动产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是,租赁物是不动产的,基于专属管辖原则,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家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水平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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