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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条例关于退役士兵安置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条例规定较多,可自行查询,结合自己情况确认如何退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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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0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发布。该《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接收、安置、保险关系的接续、法律责任、附则5章53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8级残疾;(4)烈士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作为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民政部办公厅2001年3月颁发的《关于士官转业复员安置问题的复函》第1条指出:“……不管是农村还是城镇的,只要是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均不应安排工作,也不存在发给待分配期间生活费的问题。”而城镇入伍的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士官作复员安置,以及农村、城镇入伍的转业士官安置,均享受安排工作、发给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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