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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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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农业主管部门在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时,将农村人口与工作纳入其中,制定有利于计划家庭发展农业生产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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