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审判公开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也可以说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审理过程公开就是要公开开庭,当庭调查事实和证据,当庭进行辩论;审判结果...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我国很多刑事案件都会刚开审判,目的是为了使得更多的人了解到他人会通过什么方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通过此种方式警告民事主体不得实施违反法律的行为,否则会受到较重的处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如果发现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可以下发给公安机关举报。
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行政处罚条列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结合教育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的适用中应当始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行政相对方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已给予行政处罚而免于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因为行政制裁与民事制裁、刑事制裁的性质及对象等是不同的。申诉和赔偿原则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在行政处罚中必须提供充分的救济,才能真正保障相对方的权利。处罚追究时效原则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1、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3、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4、起诉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5、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384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