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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以上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
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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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虚报注册资本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其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以上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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