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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货币财产。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有以上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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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而成立的空壳公司,在其未来的经营活动中,完全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虚报注册资本侵犯了公司注册管理制度。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货币财产虚假出资侵犯了公司的出资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资本确定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合法、充足、维持。公司股东应当按期缴纳出资或者股份,经法定验资机构核实后,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变更登记也可能发生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特别是由股东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侵犯公司财产,欺骗债权人和公众,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剥夺。抽逃出资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是持续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分配虚增利润;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 3、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一、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注册,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注册时,但由于注册资本制度的变化,违法行为的认定只有法定出资期限届满才构成违法行为。主观故意,以股东是否合谋为标准判断公司法人是否主观故意。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货币财产,虚假出资表现为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让财产权、表面出资但实际未出资,不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为必要条件。股东、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或认购自己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实际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或未按章程规定按期交付(或未足额交付)的,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虚假出资侵犯了公司的出资制度。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恶意逃逸,撤回用于出资的货币和非货币财产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股东成立后暗中撤回出资,但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出资金额。这种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欺骗了债权人和公众,变相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抽逃出资主观上是故意的,具有明显的欺诈性,是持续的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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