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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没有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发放工资,劳动双方没有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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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按法定货币支付。不得用现货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工人约定的日期支付。假日和假日的话,最近的工作日必须提前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是周、日、小时工资。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按工资发放暂行规定的要求:1、工资应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发放。假日和假日的话,最近的工作日必须提前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2、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工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工人,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发放工资。3、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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