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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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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依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 2、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申请1、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申请人应当通过签名和手印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前、诉讼期间或者诉讼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诉讼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人身保护裁定后15日内提起离婚诉讼。逾期未提起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申请人姓名、通讯地址或者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的证据表明,他们遭受过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申请。有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害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手机短信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后,应当迅速审查申请的形式要求和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方便的原则适当简化。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职权取得证据进行核实或者听证。(3)裁定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经审查或听证,人民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危险。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的,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人民法院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四)必要且有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住所;(五)禁止被申请人在离下列场所200米以内活动:申请人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七)其他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问题:(一)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支付申请人的生活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因暴力行为接受治疗的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用等必要费用。被申请人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种类和有效期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如有必要,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可延长至12个月。(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送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同居成年家庭,同时抄送辖区公安机关;到达方式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邮寄或委托送达,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紧急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通过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裁定内容。被申请人和辖区公安机关将通知记录在案。(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生效和实施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辖区公安机关,同时通知辖区公安机关保持警惕,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拒绝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不作为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裁定生效期间继续骚扰受害人、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胁受害人撤回诉讼或者放弃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拒绝履行生效裁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通知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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