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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并说明回避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关于仲裁回避制度有以下回答一、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二、回避的决定权限: (一)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仲裁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和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仲裁员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 三、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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