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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办法基本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标准没有变化,但是对补偿对象的认定有所差别,尤其是规定了补偿对象在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强制执行。
地区 区域 统一年产值标准 (元/亩) 农用地 编号 行政区域范围 土地 补偿 倍数 安置 补助 倍数 征地补 偿标准 (元/亩) 长丰县 Ⅰ 水湖镇,双凤工业区,岗集镇,双墩镇,吴山镇。 1640 7 14 34440 Ⅱ 杨庙镇,下塘镇,朱巷镇,庄墓镇,义井乡,陶楼乡。 1560 6 14 31200 Ⅲ 其他地区。 1510 6 14 30200 肥东县 Ⅰ 店埠镇,新城开发园区。 1660 8 15 38180 Ⅱ 撮镇镇,桥头集镇,长临河镇。 1620 7 15 35640 Ⅲ 梁园镇,众兴乡,牌坊回族满族乡,石塘镇。 1560 7 15 34320 Ⅳ 其他地区。 1510 7 14 31710 肥西县 Ⅰ 上派镇,桃花镇。
认定补偿对象时,只要符合条件,对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一视同仁”。 对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如有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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