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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列入名录的湿地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列入名录的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就建设项目对湿地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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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的,由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以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补建的,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本市建立湿地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设立XX,对湿地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湿地名录的拟定、湿地保护范围的划定、湿地保护方案的制定、湿地资源的评估,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意见。XX成员由湿地、水资源、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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