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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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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在《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对信用卡套现行为作出了区分。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在金融机构资金借贷20万元以上逾期不还以及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在金融机构资金借贷100万元以上逾期不还以及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额度,将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
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对信用卡进行套现,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1、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违反国家规定)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非法经营罪,应该立案追诉。《最高法院关于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违反国家规定)POS机器)等方法,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行前款行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资金逾期2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资金逾期100万元以上,或者金融机构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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