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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通过诉讼程序无效,理由是该协议侵犯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注意,如果债务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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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由此,借以离婚逃避夫妻债务的手段根本是不合法的。
被告人不能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离婚后债权人仍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离婚双方主张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对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双方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还债义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是共同债务,离婚后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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