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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病历由谁保管

2022-03-01
工伤职工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提供本人及其代理人和有关机关查询复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规定,工伤职工门诊病历由工伤职工个人或者诊治的医疗机构保管,住院病历有诊治的医疗机构保管。由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可以查阅复制。但是,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工伤职工应当予以协助,提交病历复印件。工伤职工不提交相关资料的,需要承担影响认定和鉴定造成的法律后果。比如,影响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工伤职工本身过错造成的,按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或者部分支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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