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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行监...
合同的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的职权活动的总和。国家对合同的监督,其实质是国家权力对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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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的功能主要指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行政政策的情况,同时纠正和惩处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行为。具体地讲,行政监督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功能。 1.行政督察 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这是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行政督察的有效性,对行政机关的督察活动必须做到规范性和时效性。规范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任何机关和个人,特别是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不得超越、偏离以上行政督察的合法性依据。时效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行政督察通常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专项督察。 2.行政纠错 行政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时对其进行纠错改正。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犯有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的情况下,特定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行政活动。行政纠错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纠错只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是一种被动的行政监督。 3.行政防护 监督都具有防护性的功能和作用,但是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监督,其防护功能不同。行政防护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功能,既可以防止某种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关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再次或重复发生。行政监督的防护功能并不是以某种专门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运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来约束、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通过制止和处分违犯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来实现的。
我国的行政复议监督作用是二、通过行政复议,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条件、方式和期限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行政复议一般为一级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管理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样,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又可以避免管理相对人找行政机关纠缠不休。从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时得到确认,有效地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消费者监督批评权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内容如下: 1、对于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2、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向消协和国家有关机关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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