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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时效期间,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有哪些不同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主要国家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如下: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国加入的事实》〈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通知》第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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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保护的权利。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无须双方同意。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时,仲裁委应当受理。关于仲裁时效,劳动法规定的是60日。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时效起算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须遵守这一时效规定。超过时效规定,当事人就丧失了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的权利,同时也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权利,所以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行使仲裁请求权。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
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各地仲裁委对加班费的时效期理解各有不同。第一种是,只支持一年的,理由是仲裁法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是一年,其他部分超期。第二种是,支持两年的,理由是用人单位保存劳动用工档案只保存两年内的,两年内的考勤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两年以上的应当由劳动者举证,劳动者无证据证明两年以上加班事实存在的,认定为证据不足。第三种是,全部支持,理由是加班费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所以,应当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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