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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
信用卡诈骗一般是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决定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诈骗数额不是巨大和特别巨大的一般由犯罪地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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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二)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标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应根据法律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如果没有介绍虚假身份证明的制作与来历,而仅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则不需要考虑牵连犯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我爱卡奉劝大家在充分利用信用卡消费的同时,千万要按照信用卡使用的一些相关规定使用,不过恶意透支信用卡、盗窃他人信用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卡密码、设置支付限额等防范要点。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短信通知“亲切”指导、电话联系索要密码、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制造信用卡被吞假象、演双簧瞬间调包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无效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取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购、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三个月以上仍不归还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综合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信用卡申请和透支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原因等情况进行判断。不得根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一)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信用证明申请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五)使用透支资金进行犯罪活动;(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第八条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较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巨大;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第十一条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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