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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的区别

2024-09-14
两者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差异点:首先,内容方面有所区分,对消费者采取限制措施是依据《限高规定》进行的,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则是按照《失信名单规定》做出的决定;其次,时间跨度上也有所不同,对于消费者的限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特定行为,而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期限通常设定为两年;此外,文书形式也是区分这两种情况的关键要素,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时会采用限制消费令,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决定书;最后,送达方式也各有千秋,限制消费令在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之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推送即可视为“发出”,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发布则需通过法律文书送达的方式实现。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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