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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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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要是: (1)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规则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期间变更的,仍按照变更前的债务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债务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主要是: (1)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按照如下规则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履行期间变更的,仍按照变更前的债务履行期限确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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