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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管理和其他相关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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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本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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