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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申请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包括股东会决议:(一)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
股权质押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其中不包括股东会决议书: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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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决议是股东大会。指股东会行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有效,股份公司的股东质押不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需要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为其他人担保的,需要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一、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实现方式的特殊性: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二、股权质押的条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应满足: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在第⑵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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