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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工伤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双方意愿可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经调解员签字盖调解组织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应,私下签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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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地承认一些协议的效力既符合劳动法的原则与理念,也有利于劳资双方关系的健康发展和纠纷的有效解决,且有利于节约审判的资源。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对赔偿协议予以审查: 审查协议内容有无违法条款。双方达成的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合同的性质,如果有效,法律将给予保护。作为了断双方争议的协议,合法是前提。合法的前提是协议中有无免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条款、有无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比如:“不得申请仲裁”、“不得诉讼”、“对工伤复发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等等,如果存在这样的条款,应认定无效;同时应审查用人单位计算的数额有无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如果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基数计算,应确认无效。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和解协议翻悔的处理。 和解协议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产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该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批复》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况所采取的不同的措施:(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2)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和解协议翻悔的处理。 和解协议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产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该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批复》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况所采取的不同的措施:(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2)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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