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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定,就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同的和解协议书的效力是不一样的,除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和执行...
目前工伤待遇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具体来说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劳资双方之间就劳动者工伤赔偿私自达成的协议效力如何确认的问题。该类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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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企业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被告作为原告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从生产过程来看,和解协议的执行是双方意图达成协议的产物,因此具有合同的部分性质,但和解协议的执行并不是真正的合同。由于和解协议的执行不具有可诉性,如果一方不遵守和解协议,另一方无权起诉,法院只能根据原有效判决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在笔录中,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有效法律文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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