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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犯罪未遂的行为人是未遂犯。"着手"标志着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贩毒为目的购买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毒为目的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毒为目的购买或者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已经达成毒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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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通常情况下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 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毒品,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毒品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毒品,或者已经转移了毒品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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