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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
地方人大有立法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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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候选人;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成员的候选人;(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立;(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平的问题;(十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的职权包括: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具体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等。
⒈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 ⒉最高任免权:决定和任免最高国家单位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 ⒊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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