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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案件中,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注册商标留存的证据主要包括所有可以证明未注册商标知名度和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据,如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宣传推广...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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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新《商标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所述的在先权利就包括了在先使用商标号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先使用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抢注者提出的商标提出异议,禁止获得商标注册。
在商标注册案件中,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注册商标留存的证据主要包括所有可以证明未注册商标知名度和经营范围的相关证据,如商标实际使用证据、宣传推广证据、最早使用证据、荣誉等。商标被抢注的,商标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抢注行为;第二种方式是对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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