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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
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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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正常经营者的经济利益,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恶意抢注商标的实质是对他人商誉或声誉的盗用,或者对公共资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应对恶意抢注商标,企业或者高价回购,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决诉讼,或者事先注册大量的所谓“防御商标”,造成经济资源的无端浪费。恶意抢注商标的泛滥,影响到正当经营者对商标知名度的培育,阻碍甚至扼杀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费大量的商标审查和司法资源,危害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由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权益、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以及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商标,致使本来已经不堪重负的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人员雪上加霜,严重降低了商标审查和诉讼效率。我国商标申请量和保有量已经连续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超过10%的速度增长。由于商标审查期限长,在先的商标障碍多,致使正常的商标申请变得困难,由此影响到正常商标秩序的建立。 3、严重危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例如日本产业经济就曾公开发表言论指责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横行,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则专程赴华打击伪意大利品牌等。
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 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 第三款、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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