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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XX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XX同胞回乡证;(二)XX;(三)经XX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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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受理补领、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或者,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件;(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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