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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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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风险提示:企业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应该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工进行公示。如果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履行公示义务。企业应该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天津市于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天津外资企业年检进行。 一、参检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在津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包括经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未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在津从事承包工程、承包管理企业只参加工商部门年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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