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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自立案侦查时起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始,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直接选择决定,而不是由当...
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自立案侦查时起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始,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直接选择决定,而不是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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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自立案侦查以来,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始。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直接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决定,因此不存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自诉人行使的私权,被告人也应当有权抗辩其指控,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自诉人与被告人在权利对抗中寻求平衡。自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诉讼便利,有权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相应地,被告人也有权对抗这种选择,导致管辖权纠纷。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比公诉案件更灵活的规定,即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比如双方可以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除第170条第三款外可以和解,被告可以反诉等。,也说明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权利是对抗和均衡的。基于上述原因,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认为自诉人选择的人民法院损害其诉讼便利的,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作出裁决。
1、一个案件只有一次机会,如果被驳回,还有一次上诉的机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可以对劳动仲裁提出管辖异议。 2、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5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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