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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管辖异议可以被害人提出或者有权告知被害人吗

2021-12-01
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自立案侦查以来,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始。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直接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决定,因此不存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自诉人行使的私权,被告人也应当有权抗辩其指控,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自诉人与被告人在权利对抗中寻求平衡。自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诉讼便利,有权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相应地,被告人也有权对抗这种选择,导致管辖权纠纷。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比公诉案件更灵活的规定,即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比如双方可以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除第170条第三款外可以和解,被告可以反诉等。,也说明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权利是对抗和均衡的。基于上述原因,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认为自诉人选择的人民法院损害其诉讼便利的,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作出裁决。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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