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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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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6个月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2)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4)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6)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7)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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