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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后发生车祸的,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车祸导致酒驾方死亡,且同桌喝酒的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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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后发生车祸的,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车祸导致酒驾方死亡,且同桌喝酒的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责任怎么承担,则根据过错承担确定。 【法律依据】
一起吃饭喝酒的其他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死者的的责任是主要的,因为他是成年人,明知醉酒不能开车但是实施该行为,增加了自己的风险,而一同喝酒的人有义务制止但是劝阻义务,要承担次要责任,一同喝酒人员此时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有种类似的情形是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一再劝酒结果当场身亡,这种情形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等;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一起喝酒出车祸后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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