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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2021-11-04
以下标准可以立案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的罪行: 1、携带一支以上枪或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杀伤性弹药; 2、携带一套以上爆炸装置; 3、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七条第一至四项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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