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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
主债务系分期履行时,会涉及到保证期间究竟从哪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主张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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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明确合同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如果补充不成,则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关于借款合同期限约定不明确和诉讼时效计算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如果出借款日不明确,出借人需要对出借日期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主张提出之日,则从主张提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而如果还款日期不明确,债权人可以随时催告还款。如果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诉讼时效会开始计算。 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对合同履行的期限进行严格约定,这也是规避合同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而如果发生了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处理,避免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期限的约束。
期间的计算方法为: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时间开始的次曰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其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2)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开始月的开始日次曰起算,期间是整月的,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而不论当月的实际天数;期间是跨月的,向后数够月数所包含的天数,其最后一日为届满日。 (3)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也期间、送达一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不在此限。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者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4)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5)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7)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期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8)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侦查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限制。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保证金数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在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因素。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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