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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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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规划以及与线路控制规划相衔接的专业规划。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统筹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以及与其它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衔接,站点设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疏密有度、高效便捷的原则。编制轨道交通规划时应当听取相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意见。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统筹和协调本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督办推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系统及地面配套路网系统建设的统筹,并负责轨道交通建设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轨道交通治安秩序,对轨道交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国土规划、城管、安监、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管理工作。轨道交通沿线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有关工作。
1、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接到报告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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