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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总体规划、线路控制...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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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轨道交通土地规划控制制度,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进行控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集约利用、高效开发的原则,根据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需要,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控制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对包括车辆在内的安全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良好的运行状态。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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