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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自己撞了住院怎么办

2022-07-01
2014年某日,被保险人刘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车辆买了全保)至被保险人门前道路的坡道上,停下车辆下车检查时,由于疏忽,车主未拉手刹,车辆发生偏移,撞到道路旁边的房屋墙壁上,被保险人刘先生被挤压在墙壁与车辆之间当场死亡。死者亲属主张按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被保险人余先生的意外死亡。但是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遂死者家属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从这个案例中,有争议的就是被保险人死者刘先生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含义范围。 保险公司提出理由: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而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被划定为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但是死者律师通过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本案死者被保险人刘先生自己给自己的车子买保险,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发生事故时,刘先生在车外,不在车内,即可以被认定为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 所以法院判决,死者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在责任限额内赔付死者刘先生。 通常我们知道的第三者含义是指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第一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第二方保险公司。但从这个案例中说明,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也是可以转化为第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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